史光华(身份证号码:320113195511162015):
你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长营村123号1幢107室院内、面积为3.46平方米的玻璃框架结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本局于2020年4月8日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宁综法栖〔2019〕Q010406号),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将我局决定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拟责令你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对上述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025-85392719)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