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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2020-05-30 08:02 来源:南京晨报

  摄图网供图

  2019年,媒体曝光的多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恶性案件令人极其痛心,引起了社会大众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江苏高院征集了一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恶势力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杨桦纠集被告人陈云根、陈家麒、王超等人,在苏州市相城区、姑苏区、昆山市等地,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初入社会的青年及其家庭为侵害对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中抽取“中介费”等牟利,后以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认定被害人违约(俗称“套路贷”)。被告人杨桦还伙同葛莲防等人以“捉奸”为名实施敲诈勒索。上述被告人持非法借据,采用唆使、诱骗等方式胁迫被害人向父母隐瞒真实借款情况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采用威胁、恐吓、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其中还实施了强迫一名未成年女性卖淫犯罪。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桦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5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依法惩处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32岁)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女,11岁),后互加微信进行聊天。双方在相识之初,被害人李某某就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其年龄为12周岁。在此明知情况下,被告人胡某某仍通过微信多次向李某某发送淫秽图片、视频,并教唆李某某做出淫秽动作并拍摄视频供其观看。后因李某某母亲发现存在手机里的淫秽视频报警案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满足自身变态欲求,利用网络社交软件猥亵儿童,侵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依法严惩侵犯儿童的“咸猪手”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1日至13日间,被告人顾某某在某中学附近蹲点,趁被害人田某某(女,13岁)和王某某(女,12岁)骑车经过其身边时,伺机摸其二人手部、胸部,后被蹲守在附近的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顾某某在被害人就读的学校附近实施猥亵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 现实中针对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幼女实施的“咸猪手”“暴露癖”“性骚扰”等事件时有发生。选取该案例旨在警示社会大众,针对儿童实施“咸猪手”“性骚扰”行为,即使行为轻微,但由于侵犯对象为儿童,法律必将予以严惩,以期最大限度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咸猪手”案件往往因为报案不及时,导致取证困难,进而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以案为例,希望每个孩子、父母以及孩子身边的每一个“大人”都能勇敢起来,对每一次“咸猪手”大声说“不”。

  依法严惩利用教学培训职业便利性侵儿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办了某某书苑,教授书法及国学。自2017年夏天起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在教授书法过程中,在有十余名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多次利用单独辅导的机会,分别将被害人蒋某某(女,10岁)、刘某某(女,9岁)、丁某某(女,13岁)、李某某(女,13岁)单独喊到教室后排桌子对上述女童进行猥亵。被害人家长于2019年4月4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学培训的职业便利,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书苑的开办者及授课者,本应对在书苑内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之责,但其却多次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其中含两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系情节恶劣,依法从重惩处。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8年;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从业禁止。并就此案件专门向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幼儿园、中小学及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儿童犯罪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被告人再次实施侵犯儿童的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同时判处从业禁止。人民法院还就此案向教育局发出专门的司法建议,明确建议加强对教师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建立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和教育培训机构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性防护意识,从源头上杜绝教师性侵害学生的恶性事件再次发生。教育局回函明确表示采纳以上司法建议,将严把行业准入关和教师准入关,建立起预防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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