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方方记者安莹)从查处“劣质钢材”到非法搜集“人脸识别”信息,从反低价倾销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12月15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情况新闻发布会,一口气公布了五十个重大典型案例,包括“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内容涵盖食品、质量、消保价格、广告、商标等多种类型。
1-11月,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违法案件5.41万件
发布会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吴永才晒出了全省市场监管“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执法的成绩单,2021年1-11月,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41万件、案值4.4亿元、罚没款11.04亿元,其中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685件、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642件、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3269件。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针对目前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特点,紧紧围绕省局党组提出的“推进高质量监管,助力高质量发展”目标,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潜能,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重点查办直播数据造假、虚假交易等新业态案件
吴永才介绍,“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贯穿全年执法工作始终,保持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案件线索源头管理,加强分析研判,提升案件办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重点查办涉及直播数据造假、组织虚假交易等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对新业态案件办理能力。加强对知名医院被冒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全面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让违法经营者得到严惩,让从业者诚信守法。
硬核措施,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在当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方面拿出了哪些“硬核“”措施?吴永才表示,今年,江苏市场监管部门多措并举严查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围绕房地产租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家用汽车消费、新型家政服务、家装家居消费、美容美发健身、互联网电商等领域突出问题,充分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电子商务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能,加大对消费欺诈、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退换货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冬奥会临近,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零容忍”
随着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临近,有部分企业违规搭乘冬奥会快车,借冬奥会内容进行商业宣传活动而被处罚。对此,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江苏严格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零容忍”,形成持续震慑的高压态势。2021年10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发布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江苏目前也明确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范围,凡是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在商品上、宣传上、广告上,擅自使用这些特殊标志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都将依法从严对其进行查处。
目前,江苏所查处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或商标使用;二是未经授权在广告宣传、营销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三是未经授权将奥运冠军等较高知名度奥运健儿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恶意抢注,进而损害其姓名权及合法权益。
下一步,江苏将在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这“三个重点”开展检查。重点商品,主要包括:酒类、纪念品、玩具等;重点领域主要包括:食品饮料、文体用品、服装鞋帽等;重点区域主要包括:运动场所、旅游景区、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等。
【部分典型案例】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盐城市鑫崴物资有限公司销售伪造、冒用质量证明文件
和质量不合格钢材案
案情简介
针对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瘦身钢筋问题,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被举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的钢材钢号与悬挂铭牌及质保书不一致,现场有14个钢号的钢材,却只查见4家钢厂的复试报告、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现场提供的9张准备用于工程报验的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经鉴定系伪造。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钢材抽样检测,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施工现场钢材销售方为盐城市鑫崴物资有限公司,质量证明文件是该公司随货同行交到施工单位的。当事人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钢材,数量178.58吨,货值78.87万元,违法所得0.89万元;当事人销售冒用质量证明文件的钢材,数量245.18吨,货值合计112.15万元,违法所得1.23万元;当事人销售冒用质量证明文件且不合格的钢材,数量33.6吨,货值15.49万元,违法所得0.1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1年4月26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钢材33.6吨、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罚款97.7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热轧带肋钢筋俗称螺纹钢,被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上,关系民生,涉及安全,是重点监管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对“瘦身”钢筋、“穿水”钢筋、无证钢筋等伪劣钢筋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老百姓“住得放心”守住安全底线。
案例二:
无锡市王某、黄某瑜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品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底,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对辖区某酒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箱全英文标签的波兰产冷冻鹅掌。经查,发现该箱鹅掌的波兰生产商未在“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确定为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执法人员通过索证索票开展线索溯源排查,于2021年1月12日对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在王某租用的冷库库房内查获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鸭翅、鸭掌、鹅翅、鹅掌等进口冷链食品1279箱,总重19.045吨;1月20日对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查获黄某瑜经营库存的13592箱、169.19吨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查,2020年3月至12月,王某、黄某瑜先后从广东人林某某、赖某某处购进无报关手续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涉案进口冷链食品共计191.765吨,货值181.868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3.53吨,非法获利0.617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1年6月17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65.62万元、没收188.235吨涉案冻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辖区餐饮酒店冷库内一箱进口冻品全英文标签信息的细致分析,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物流运输单据等细节入手,全面摸排渠道来源,深入挖掘案源线索,连续在终端消费、市场销售、供货来源、仓存储运环节查获无合法来源进口冷链食品,防范流入市场的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低价倾销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5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起一直在徐州市经营消毒餐具,2018年至2020年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消毒餐具约6000万套,销售金额达1577万元,平均销售单价为0.26元/套,平均生产成本为0.33元/套。受当事人低价倾销行为影响,同行业部分公司亏损严重,逐渐减少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长期以亏损补贴的方式低价销售消毒餐具,导致同行业规模较小的企业无力竞争,只能同样进行亏损补贴或者停业倒闭,对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市场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当事人的处罚,规范了行业发展,保护了公平竞争,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二:
张家港保税区江畔渔庐酒楼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6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餐饮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张家港市金港镇江畔渔庐酒楼经营场所内的部分湿纸巾有“长江特色餐饮”“长江鲜家常菜”等字样,打火机上和塑料打包带上有“江畔渔庐”“长江鲜”等字样,宣传页有“春暖花开,吃长江三鲜请到江畔渔庐”等字样,使用的点餐平板电脑上有“红烧长江杂鱼¥68.00/份”等内容。当事人在长江禁捕后并未销售过长江鲜。当事人在长江禁捕之后未销售长江鲜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长江特色餐饮”“长江鲜”“长江三鲜”等内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在销售长江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捕”政策出台以后,仍有少数商户顶风作案,为谋取相关利益,依然以“长江鲜”作为宣传卖点对外招揽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就是此类行为的典型表现。对此,市场监管部门深挖细查长江岸线周边涉嫌非法经营、宣传长江渔获物的违法线索,严厉查处“禁渔期、禁渔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提供坚强保障。
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擅自收集人脸信息问题后,江苏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连夜对曝光的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经营人脸识别业务,销售万店掌会员识别分析仪(FR3)及人脸识别服务(FRS)。购买万店掌FRS人脸识别服务的客户可通过“万店掌APP”或定制的相关APP及网页端复核抓拍的人脸照片,查看精准的客流统计情况,包括进店人数、进店人员男女比例、到店次数分析。该公司客户可将进店人员标注为店员、熟客、会员等。截至2021年3月,当事人共计销售人脸识别服务(FRS)4110点位,服务费金额共计243.6万元。检查后,当事人已将所有人脸识别服务数据删除,云底库照片删除,万店掌APP人脸识别模块下架。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2021年5月,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以315晚会曝光擅自收集人脸信息为契机,部署专项治理,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强化典型案件查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
无锡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金融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无锡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和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由当事人通过其控制的“小象优品”APP提供目标借款人引流推送,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当事人为自身参与合作业务,提高引流推送的数据服务效应,自行发布包含“无抵押无担保”等字样的广告。经查,在实际贷款交易中,部分借款人需要提供担保,并缴纳了担保费用,该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2021年3月,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无抵押、无担保、零利率”等贷款小广告随处可见,然而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往往会遇到种种陷阱。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贷款前,要确认贷款机构的正规与合法性,走正规的贷款流程,谨防上当受骗。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阴市欧姆机械设备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零口供”形式,成功办结一起跨越3个年度,历经涉罪移送、公安几经侦办又以不够刑事立案标准退回而重启调查的江阴市欧姆机械设备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件。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厂区进行突击检查,获取了入职员工名单、财务记账信息、销售合同,查扣了技术图纸、产品实物等关键证据并委托鉴定。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生产加工所用技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的鉴定结论,执法人员先后奔赴涉案产品采购使用方、涉案技术图纸提供方等地进行实地调查,多方搜集固定证据,查实了当事人通过对权利人技术部门前员工的高薪诱聘,掌握有关核心技术信息,在明知应知徐某、汤某等人违反保密约定,披露所掌握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获取并使用该技术秘密,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凝聚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执法人员克服商业秘密违法行为隐蔽性高、证据搜集难的困难,以细致完备的调查取证、严格规范的办案程序,在近乎“零口供”情况下,全面固定了涉案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使其主动认罚。本案的成功查办,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案例二:
无锡滨湖区玖隆坡火锅店网络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反映情况,对辖区内滨湖区玖隆坡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在新浪微博注册了企业微博,并于2021年7月25日、26日,先后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含有“#一起看奥运##不可辜负的美食##东京奥运会#”、“#一起看奥运##如果我是运动员##好好吃饭##吃货在这里#”等话题及含有宣传其菜品的商业广告图文内容的微博。上述两条微博使用的“奥运”“东京奥运会”等内容属于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奥林匹克专有标志,当事人为提高商业影响及宣传自身餐饮品牌,未经许可,擅自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专有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2021年10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
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是做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市场监管部门立足网络交易监管职能,探索推进“互联网+”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畅通与北京冬奥组委的交流协作,加强互联网领域执法协作,通过线上排查、源头追溯等手段,建立案件联查联办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在查处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强化知法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和整体效能。
知识产权保护涉外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优时佳钟表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江诗丹顿”“万国”
服务类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南京优时佳钟表发展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宣称为“江诗丹顿”“万国”等名牌手表官方售后维修中心,请求本局予以调查。经查,瑞匠(北京)国际钟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和百度公司、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百度推广服务协议》,为南京优时佳钟表发展有限公司招揽客户。当事人从事手表维修的经营业务,未经“江诗丹顿”和“万国”品牌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网站http://njsgpc.wbjszx.com/网页中宣称为“南京江诗丹顿官方售后”和“南京万国官方售后”,配有“江诗丹顿”和“万国”品牌图形,吸引客源,引导消费。当事人在给维修客户的取表单上印有“江诗丹顿”“万国”品牌图形,在手表维修的相同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的服务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当事人开展相关服务的经营额29.7万余元。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1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48.4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类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惩处此类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南通市崇川寻汁一包包店销售侵犯“LV”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2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崇川寻汁一包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LV”商标的卡片包、零钱包及小狗挂件饰品等18种104件商品,当事人未能说明涉案商品来源。经“LV”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值4.1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对不法经营者形成强大震慑,有力遏制了侵权商品流入市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