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日常生活中,很多租赁户未能直接到供电公司交电费,而是由物业或者出租方来代交,这样就可能存在物业、房东擅自加价牟利的情况,而普通租赁户为了用电也只能接受。9 月 6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最近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租户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多收取物业费的纠纷,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多收取的电费。
据介绍,陆某租赁某公司的摊位,并签订摊位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内,该摊位产生的水电费用必须每月按时向供电、供水部门交纳,或由该公司代收代缴,不得拖欠,否则经由有权单位停水、停电,并加收 10% 的滞纳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 9 月份和 10 月份,该摊位实际用电 222 度,但某公司却收取了其 200 元电费,后原告发现供电部门电价为 0.7214 元 / 度,因此认为某公司多收取其电费 39.85 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在合同期限内的水电费用必须每月按时向供电、供水部门交纳或由被告代收代缴,电费应按照供电部门的价格标准交纳,若被告代收代缴,也只能按照该标准交纳,不得提高电价或者收取手续费用,遂判决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陆某电费。
法官说法:
物业代缴费时,不能收手续费
本案虽然金额较小,但是对维护租户群体的权益具有典型意义。《物业管理条例》第 44 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电力法》第 44 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个人、单位没有法律的规定许可,不得提高电价或者收取相关手续费用。本案中某公司擅自提高电价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的规定,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多收取的电费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