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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板“阴阳”劳动合同要多些证据意识

2020-05-04 16:12 来源:北青报

  签合同时谈好了工资,上班后工资竟然“缩水”了。遇到类似这种“阴阳合同”,劳动者该怎么办?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两起涉及“阴阳合同”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其中一起劳动者胜诉:章先生前年应聘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公司以要盖章为由收回,章先生留了个心眼,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关于工资的谈话录了音。后章先生离职时,双方对是否结清工资产生纠纷,因不服仲裁委裁决,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章先生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的工资标准可与实发工资明细对应,故认可章先生工资标准为10000元,而不是电器公司所称的4500元。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应付人社部门检查使用的“障眼法”,“阳合同”由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实际执行,而实际执行的是“阴合同”。很多时候,一些贪图便宜的用人单位会使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要求劳动者配合签署两套合同。一套“阴”合同上是体现实际的薪资待遇,另外一套“阳”合同体现一个最低工资之类的避税专用待遇,并按照这份“阳”合同给员工在社保局等政府机构申报,从而实现少缴纳社保和税的目的。

  问题是当事双方一旦发生争议,两份内容不同的劳动合同存在会增加认定事实的难度。签订劳动合同本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虽说有效的办法是对用人单位勇敢说不,拒绝签署此类与实际履行有出入的合同,但很多时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往往身不由己,言不由衷签订此类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劳动合同。

  不论用人单位出于何种目的,劳动者面对单位要求签订“阴阳合同”时都应当慎之又慎。如果劳动者确实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这样的劳动合同,为了防止日后出现劳动合同纠纷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可以通过索要收据或复印、拍照的方式来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打官司就是靠证据。在章先生一案中,章先生为证明每月工资为10000元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及录音等证据。电器公司所提供的工资明细单等未经章先生签字确认,且与章先生提供的银行明细单内容不相符,法官据此认定章先生每月工资为10000元。法院的判定符合法理情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见,劳动者在职场生涯中,尤其是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阴阳合同”时,还需要多一些证据意识。唯有掌握了有力的证据“武器”,才能避免掉进各种“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