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青 记者 何洁)因为手臂上有大面积纹身,16岁的少年小博最终被学校予以除名处理。小博父母与学校沟通未果,小博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其名誉损失费1万元等。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7年8月,小博至某国际高中上学。入学后,学校发现小博手臂上有大面积纹身。学校的公约上规定学生不得纹身,于是学校对小博进行劝导,并要求小博穿校服进行遮掩。
当年9月的一天,小博在食堂就餐时未穿校服,班主任对小博进行教育,双方在语言上产生冲突。经学校集体研究认为,小博违反学校不得纹身的规定,不服从学校管理顶撞教师,决定对小博予以除名处理。
事后,小博不能接受该事实,认为其珍惜就学机会,学校将其开除另择校将导致其晚就业一年。
小博父母与学校进行沟通,希望能继续在学校接受教育,但未果。
小博将该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该校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其名誉损失10000元,赔偿晚就业损失24240元,退还学费、教材费等费用139500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与小博之间的教育行为实际上已不再履行,学校所得的款项应根据实际情况返还。鉴于学校已将扣除校服费、教材费、床上用品费后的剩余费用付至法院,又同意返还剩余已缴纳款项,于是判决学校返还小博139500元。
关于小博主张利息、经济及精神损失,因小博就学期间违反学生公约,右手臂有纹身,未按规定着装,又不服从学校管理,有一定过错,故对小博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小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小博以学校侵犯其受教育权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考虑到小博作为学生,违反学校学生公约,又未按规定着装,且不服从学校管理,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况且单纯的受教育权也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民事权益,故小博要求学校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小博的家长应当对其加强思想行为品德教育,不做不符合学生身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