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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承包合同就不算劳动关系?扬州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0-04-29 08:17 来源: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扬法轩 记者 曹锋)4月28日下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扬州两级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扬州中院2019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扬州某玻璃建材公司于2018年3月与高某等人签订了《磨边承包协议》,约定公司的玻璃磨边工作由杨某承包,杨某为主要负责人,同时,该协议对高某等人的工资发放、工作要求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高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高某系在该公司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扬州某玻璃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19年扬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414件,同比增长较快,增幅高达27.9%,共计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879件,同比增加1236件,增幅达26.62%。从新收案件数绝对值看,在全省排名相对靠前。上述数字反映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压力阶段性加大,群体性争议增长较快,行业覆盖面广,纠纷化解矛盾增大。此外,在“互联网+”时代,一些新行业、新产业,为当前劳动争议的处理带来了新难点,比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能否确认劳动关系,均存在较大争议。

  附:扬州中院发布的2019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劳动者在留职停薪期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扬州某门诊部与翁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用人单位不可通过承包方式规避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扬州某玻璃建材公司与高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承担不能补办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杜某与扬州某旅游用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四:用人单位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补足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王某与常州某物业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应当无效

  ——江苏某机械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六:劳动合同中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费用

  ——蔡某与某集团公司、某物流公司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案例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在时效期限内主张赔偿

  ——张某与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八:劳动者不应直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自行补缴的医疗保险费

  ——马某与扬州某学校劳动争议案

  案例九: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至伤残鉴定结束期间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周某与江苏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加付赔偿金

  ——王某与江苏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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