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达达影视的诉讼请求,一是主张违约金200万元及预期利益约1070.73万元,二是主张退还垫付费用、居间费用22.8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代文雯在《解约通知函》中列明的解约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其向达达影视发送《解约通知函》的效力。
其中,关于达达影视法定代表人聂某长期骚扰代某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代某与达达公司签订《演员经纪合同》,达达公司应当为代某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保护。
一审法院强调,聂某系有家庭之人,应具有基本的家庭责任意识,其对婚外异性展开持续的追求并最终演变成骚扰的行为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其行为不利于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一审法院对其相关行为予以谴责。
一审法院认定,代文雯向达达影视发出《解约通知函》的行为存在合法事由,不构成违约。驳回达达影视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次终审中,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代文雯向达达影视发送《解约通知函》是否具备解除《演员经纪合同》的效力;二、代文雯应否支付违约金、退还居间费、垫付费用。
经审理,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达达公司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代文雯获取演艺机会、提高知名度及身心健康,致使《演员经纪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代文雯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对其发送《解约通知函》行为的认定正确,不持异议。
关于违约金,北京市三中院认为,代文雯解除合同的行为于法有据,不构成违约。达达影视关于代文雯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居间费、垫付费用,根据达达影视提交上诉状载明的内容,代文雯实际获得报酬的数额已扣居间费用及代垫费用,现达达影视另行要求代某返还居间费用及垫付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此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天眼查数据显示,达达影视成立于2016年8月31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经营、发行、复制、包装、艺人经纪;企业形象包装、宣传推广、广告拍摄、会务展览。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为聂巍,持股比例达70%。
另据公开资料,代文雯出生于1996年,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参演的电视剧包括《九州·天空城II》《庆余年》《蜀汉酒楼》《娘道》及新版《射雕英雄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