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联络到该公司的负责人曹先生,他表示泥鰍是生的,“是切好片,消过毒的”,目的是激励员工挣钱,也不觉得这样的做法有何不妥,“我花几千请你过来不是来虐待你,那肯定是想你赚钱”,他又指,要告流出视频的员工侵权,“拿着公司的钱,去投诉公司”不合理。
媒体:企业错把严苛做法当“文化”
媒体《新京报》的评论文章指,从涉事公司的回应看,吃蚯蚓、泥鰍这些变态的“惩罚制度”是写入了公司制度的,是名副其实的“企业文化”。很多企业之所以迷恋有毒的狼性文化,跟某种病态认知不无关系:错把严苛做法当“文化”,殊不知那顶多只能算是“非文化”。
评论文章又指,无论这些侮辱员工的“狼性文化”怎样被舆论批评,似乎都没能撼动得了,这是对强有力规制的敦促——既然舆论骂不醒,法律就应该发挥作用。法律上的规定很明确,像《劳动法》就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此事而言,对于涉嫌违法的人,就该让其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遏制其侮辱员工还不许曝光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