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事公司的回应看,吃蚯蚓、泥鳅这些变态的“惩罚制度”是写入了公司制度的,是名副其实的“企业文化”。
但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叫“文化”,这类否定人的尊严、侮辱员工的人格、蔑视人的权利的举措,怎么看都像是利用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的PUA式控制术。
由此事也可以看出,很多企业之所以迷恋“有毒”的狼性文化,跟某种病态认知不无关系:错把严苛做法当“文化”,殊不知,那跟文化无关,顶多只能算是“非文化”。
揆诸现实,这类奇葩案例被曝光,总会被舆论吊打一番,但无论这些侮辱员工的“狼性文化”怎样被舆论批评,似乎都没能撼动得了这种有毒的“狼性文化”,这本也是对强有力规制的敦促——既然舆论骂不醒,法律就应该发挥刚性作用。
法律上的规定很明确,像《劳动法》就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此事而言,对于涉嫌违法的人,就该让其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遏制其侮辱员工还不许曝光的嚣张气焰。
不能让这种奇葩处罚没完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