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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近期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从即日起至6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依据草案,本市拟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本市还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报告、举报制度,将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统一的社会报告、举报电话。
条例草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源性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条例草案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7条,拟规定的内容包括明确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制度措施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能力,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关键环节等。
依据草案,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报告、举报制度,将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统一的社会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阻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
单位和个人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经查证属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或者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应急响应级别。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定点救治医院、隔离场所、方舱医院、集中医学观察场所。按照分类救治、全流程管理原则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和康复,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转运、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开展病原学和治疗方案研究;及时发布行业和基层指导规则;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健康监测、诊断、筛查、转诊和就医指导。
市和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必要时组织复盘演练,制定改进措施,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6月28日。
查找全文:登录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在网站首页“政民互动”栏目下“民意征集”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说明。
反馈方式:电子邮件,发送至zcfgc@wjw.beijing.gov.cn。主题注明“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字样。
信件,邮寄至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3)。信封上注明“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