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以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申请离婚。
“离婚登记员当场受理申请后会分开询问当事人意愿,会进行劝说调解,如果双方坚持离婚,那么双方会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提交离婚协议等进行登记,离婚证当场便可以下发。”律师介绍说。
亮点:为离婚设立的30天“缓冲期”
即将审议出台的《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为离婚设立的30天“缓冲期”,被称作“离婚冷静期”。
根据新京报记者统计,目前社会以及网络上对此存在两种立场鲜明的看法,一种认为该规定给了夫妻双方足够的“后悔时间”,随时撤销离婚避免冲动而后悔;另一种则认为,夫妻情感破裂协议离婚是权利自由,设立冷静期会导致转移财产、打击报复甚至滋生家庭暴力。
专家分析: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
杨立新认为,“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杨立新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在韩国与德国,都有类似的规定。
“目前的规定是30天的时间,但这个规定没有区分特殊情况。”杨立新说,比如双方有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况,“这些都应该都不受冷静期的限制。”上述这些情况,也需要在执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的规章,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两个人真正想离婚,是没有办法冷静的。”杨立新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侵犯离婚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