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建立性骚扰预防和投诉机制
雇主可能会为雇员性骚扰行为担任
红星新闻:民法典对防范“性骚扰”的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程啸:性骚扰话题,是社会上很关注的问题。之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有规定,但其缺陷在于,只是一个宣誓性规定,如规定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另外,性骚扰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实际生活中,同性之间、异性之间都可能存在性骚扰。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部分,对性骚扰问题作出规定,而且非常全面。首先,民法典规定身体权、健康权部分,体现了性骚扰是侵害别人对其身体的自由支配,如别人的隐私部位不能去触摸。另外,性骚扰对他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损害。长期的性骚扰,会让受害者饱受压抑,心理健康受损。
其次,民法典明确界定了性骚扰,其本质是违背他人意愿。性骚扰不同于刑法上的强制猥亵情形,那些情形已经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如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若没有达到这种程度,规定其承担民事责任就很重要。
在民事责任中,一方面,当然要让实施性骚扰的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同时也要注意,性骚扰者为何可以做到违背别人意愿。受害者往往有忍辱偷生、不敢反抗的情况,因为很大程度上双方有职务上的从属关系。上下级之间,受害者碍于施害者的地位,不敢做声。甚至在某些高校,老师对学生有学业上的控制关系,要是说出去了,他可能就毕不了业。所以,民法典特别强调这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建立起预防机制和投诉机制。
实际上,单位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后,一旦发生这类事情,可以很快启动调查程序。有时单位的处理会比到法院诉讼更有效率,也更有威慑力。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实施性骚扰,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予经济补偿。高校里,按照教育部师德师风建设要求,对存在性骚扰的老师,可以一票否决。别说晋升职称,连饭碗都保不住,会被直接被开除。
民法典专门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作了顶层设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下一步,会有各种具体规定,如劳动法、教育法等许多法律中都要有相应的措施。民法典规定的预防、制止义务,单位违反了也要承担责任,雇主可能因没履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要为雇员的性骚扰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网购下单、快递签收、网站VIP会员……
民法典对网络社会生活规范周全
红星新闻:民法典能否跟得上网络信息时代的步伐?
程啸:民法典充分关注了我们处在信息时代、网络社会的情况。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包括我在内的一些学者,建议在合同编里规定一个网络服务合同章,最后没能专设这一章。但这并不影响民法典对网络社会的规范。
比如,总则部分提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合同编中有关网络合同的订立,规定订单提交时合同就已订立,快递签收了就意味着合同已履行交付。还有一些信息服务,如购买了一个网站的VIP会员,对方将相关数据发送给购买者,会员身份可以识别了,这算合同履行了。
另外,对网络上多发的涉及侵害他人隐私、名誉、肖像等行为,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都有相应的规范。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只有第36条规定,如今民法典里采取4个条文来详细规定,如采取通知删除等必要的措施规则,赋予了网络用户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的权利,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以便预防和制止网上的侵权行为。
当然,网络技术发展很快,有一些问题可能还不适于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如大家很关注的网约车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承担责任。
红星新闻:那生活中真遇到乘网约车发生事故,民法典时代该怎么处理?
程啸:关于网约车的问题,当初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早期是有写入的,后来删除了,考虑到这个问题还处在发展变化中,民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一旦规定就不能频繁修改,所以,这类不是很成熟、很稳定的规则,放到民法典中反而不利于对其规范。
网约车属于新业态,发生交通事故后,乘车人、开车人、网约车平台,到底谁担责?民法典没直接对其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现有规则不足以解决这类问题。人民法院可依照侵权责任编里的相关规则,解决不同情形下网约车的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