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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大额打赏主播,家长如何追讨?

2020-05-29 11:27

  资料图

  六一儿童节快到了,部分中小学生未线下复课,仍通过线上课堂进行学习。数万教师变身“主播”进行在线直播,孩子们也拿起手机,体验起观看直播课堂的乐趣。通过线上课堂,孩子们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接触到手机和网络直播。但孩子大额“打赏”主播该怎么办?钱款是否能够追回?北京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张艺馨介绍,想要追讨打赏,证明“打赏”是未成年人操作是关键。

  初中生独自海外留学 “打赏”主播65万余元

  小红系未成年人,其独自在国外读初中。留学期间,小红用其母亲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直播平台账户。短短一年时间,小红用其母亲的微信和支付宝对直播账户进行付款充值,购买虚拟币进行打赏,金额共计65万余元。小红的母亲发现银行卡消费异常后询问小红款项去向,小红谎称用于购买生活用品。后小红母亲发现小红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的事实,其母修改了支付宝密码,但小红仍能用其母亲的微信号购买虚拟币。小红母亲多番劝阻小红进行打赏,但小红表示其已上瘾,控制不住。小红母亲多次找直播平台协商退款事宜,均未果,无奈将直播平台诉至法院。

  未成年人“打赏”可通过诉讼追讨

  张艺馨介绍,根据最高法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契合,《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张艺馨认为,上述案例中的小红正在上初中,“打赏”期间正值13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应该适用《指导意见(二)》的规定。

  通过北京朝阳法院受理的几起未成年人诉直播平台的案件来看,各大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注册协议、充值协议中均会明确约定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有的约定为平台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有的约定为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有的约定仲裁方式解决。张艺馨提示,当遇未成年人大额打赏情况出现,监护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需查看注册协议或充值协议中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以免诉错法院导致案件被裁驳或移送。此外,不同网络直播平台具有不同的虚拟币购买和充值方式,有的可以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直接购买并充值,出售虚拟币的公司与网络直播平台为同一家公司;有的虽然是在网络直播平台直接购买并充值,但转账凭证显示收取款项的公司并非是网络直播平台的公司;还有的在淘宝店铺购买虚拟币,由淘宝卖家向直播账号进行充值。在原告向网络直播平台主张退还打赏款项时,有时因实际出售方或收款方并非网络直播平台而难以获得支持。在确保受理法院和诉讼主体均无误的情况下,监护人能否追回打赏款仍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具体案件情况予以认定。

  如何辨别是未成年人“打赏”呢?

  张艺馨介绍,司法实践中,认定未成年人实施“打赏”行为是适用《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的前提。目前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理规定》的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对用户身份认证采取的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通过朝阳法院审理的几起未成年人诉直播平台的案件来看,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打赏均是使用监护人的手机号进行身份认证。虽然目前各大网络直播平台基本设置了青少年保护模式,但在该模式下未成年人无法购买虚拟币进行打赏。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事件均是使用监护人的身份进行注册认证,这就造成司法审判中对账户实际使用人这一关键事实难以认定。在原告主张未成年人实际使用涉诉直播账号并进行消费时,有的原告提交未成年人使用涉诉直播账号进行直播的页面截图,或者与监护人关于购买虚拟币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该证据材料一般形成于打赏行为之后或者证明力较弱,原告主张难以获得支持。考虑到用户和直播平台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法院一般会合理分配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注重审查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是否在异地居住、账户注册时的IP地址、充值打赏发生的时间及频率、与被打赏主播进行互动的情况、未成年人能否熟练操作直播平台app等事实,审慎认定平台用户的实际使用人。

  张艺馨认为,在上述案件中,小红和其母分属异地,可以通过查看两人护照中出入境记录,并结合该账户注册时的IP地址来认定账户的实际使用人。换言之,如果通过以上途径均无法判断出直播账户的实际使用人是未成年人,那就有可能无法追回打赏款。

  未成年人“打赏” 监护人是否应担责

  张艺馨认为,根据《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未取得监护人同意,二是打赏金额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未取得监护人同意需要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一事毫不知情,如监护人发现银行账户交易异常时得知孩子进行打赏的事实,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导致孩子后续再次进行打赏的。

  例如上述案例中小红母亲的行为,其发现小红“打赏”主播的事实后,仅修改了支付宝密码,但小红仍能用母亲的微信号购买虚拟币。张艺馨认为,小红的母亲面对多笔、持续、大额、不合理的财务支出,没有尽到必要谨慎核查义务,对小红大额网络交易消费采取放任的态度,此类情形不宜认定为未取得监护人同意。

  张艺馨提醒,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打赏”后,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更改支付密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打赏”行为再次出现。同时,应积极与平台进行沟通,披露账号实际使用人的情况并对未成年人“打赏”一事明确拒绝追认,请求平台及时暂停账号的交易功能。上述案例中,如小红母亲在发现小红“打赏”后第一时间阻止小红再次进行“打赏”,要求直播平台冻结账户,防止损失扩大,在确认实际“打赏”人为小红后,小红的大额打赏款可以退回。

  此外,张艺馨介绍,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所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引导、管理的义务。《指导意见(二)》第9条并非是只要未成年人“打赏”就应退还款项的“一刀切”规定,而是采取结合监护人的主观态度和行为及打赏金额等综合因素予以认定。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打赏金额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应结合孩子成长环境、家庭经济情况、每次打赏金额及总打赏金额等因素综合认定。

  法官建议:直播平台、监护人、学校应协同发力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直播平台的在线课堂用户增多,流量增加的同时,直播平台面临着更为复杂艰巨的用户管理问题。张艺馨认为,对未成年用户的保护绝不是直播平台的单方责任,需要监护人、学校、社会等多方共同携手,营造一个绿色、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也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张艺馨认为,直播平台作为未成年用户大额打赏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应完善审查机制,拉紧防线,肩负起第一手的监管责任。直播平台应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多层次的验证账号注册人员身份,同时,应妥善保管未成年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遵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直播平台应开通对用户身份提出异议的通道。直播平台在接到账号异常的通知后应暂停账户交易,及时审查账户的实际使用人,避免后续交易发生。如账户确系未成人实际使用,直播平台应及时关闭账户的交易功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其次,张艺馨称,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教育,多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子女在生活中的喜好和学业压力,及时帮助子女化解生活中遇到的障碍问题,避免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

  第三,监护人应妥善保管资金,及时查看资金账户变动情况。监护人应妥善保管资金账户的交易密码,设置银行账户交易短信提示,及时定期查看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如发现交易记录异常,及时查明原因。日常生活中的大额开支尽量避免让未成年子女擅自交易。如发现孩子大额打赏主播,应耐心与未成年子女沟通,并及时更改交易密码,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可与直播平台的客服进行沟通或发送告知函,向直播平台披露账户使用人情况,对子女的擅自交易行为拒绝追认,要求平台对相关账户采取停用措施。

  此外,学校应加强引导、教育未成年人,规范“在线课堂”的使用方式方法,确保教师在线授课的质量,避免未成年人因过多接触手机而沉迷直播打赏的情况出现。政府部门针对在线教育问题制定相关指导意见,严格规范教育机构、教师通过网络直播方式进行授课的行为。

  张艺馨认为,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互联网行业,技术门槛要求较高,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自治,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同时,网络直播行业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主播职业素养和公民道德的培训,继续实施网络主播黑名单制度,加强行业内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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