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证函被认定为资信证明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显示,德勤所出具的2014年财务报表使用了询证函中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金额。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经审计后公开的东岳集团2014年财务报表附注25委托贷款为人民币3.7亿元,该金额包括了东岳高分子在齐商银行兴桓路支行委托贷款人民币1.35亿元;财务报表附注24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为人民币17.86亿元,该金额包括东岳化工和东岳高分子在齐商银行兴桓路支行委托理财人民币8.6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成某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涉案金额8.6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两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寇某系主犯,成某系从犯。最终,判处被告人寇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成某免予刑事处罚。
寇某以询证函不能被认定为资信证明,以及询证函无效且未在东岳集团年报中使用为由,提出上诉,主张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请求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