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证内容为:东岳化工委托贷款项下本金4.18亿元,资金使用方齐商银行;东岳高分子委托贷款项下资金使用方齐商银行三笔,本金分别为3.32亿元、5000万元、6000万元(合计4.42亿元)。
实际上,上述询证函中的金额存在造假。证人巩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进行财务审计的瑞华工作人员给东岳集团提供银行询证函空白电子表格让结算中心填写,时任东岳集团结算中心主任的李某1安排其和张某分别负责填写东岳材料和东岳化工的银行询证函。
按照巩某的说法,其按照李某1的要求填写了内容虚假的银行询证函。其填写的询证函中第五项“委托贷款”中,关于资金使用方为齐商银行的三笔委托贷款是虚假的,上述3笔“委托贷款”合计4.42亿元,实际上该等金额是近几年李某1安排借给李某2控制的各公司的多笔短期借款,并不是通过齐商银行进行的正规委托贷款。
来自李某2的证言也证实,其经营的盟诚系公司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通过齐商银行桓台支行从东岳集团借款,实际借了几笔款后,后期的借款都是其通过李某1直接从东岳集团借的,没有通过齐商银行。2014年底,李某1说东岳集团是上市公司,需要通过年终审计,其公司借东岳集团的钱还不了,需要想办法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让李某2找寇某在询证函上盖章“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