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建议,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建立举报通道,一旦发现孩子遭虐待、侵害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情况,由主管机关暂停收养,将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隔离。
民间收养不规范之痛
“私自签订送养协议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对此问题,高瑛玮解释说,收养法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私下收养孩子。根据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当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办理收养。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高瑛玮说,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执行。
“现实中,能够获得合法收养关系并不容易。”多年从事慈善工作的王某认为,非法收留弃婴、私下收养等民间行为依然存在,虽然这些行为为被收养的孩子提供了一个家,但这层关系并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只能凭借收养人的道德修养来维系,一旦收养人道德沦丧,极易出现侵犯被收养人利益的事件。甚至个别不法分子借收养儿童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