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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功夫照著作权案终结:最高院判涉案图书系合理使用

2020-05-26 17:26 来源:上游新闻

  号称“中式快餐第一品牌”的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真功夫),与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关于“李小龙”功夫照著作权纠纷案件有了最终结果。

  5月22日,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该文书判决驳回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种子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院认为,被诉侵权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作者许丹、经济日报出版社在使用被诉侵权图片时虽然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刘凯系许丹、经济日报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工商资料显示,双种子公司与真功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潘宇海。

▲被诉侵权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封面及第72页图片。拼图来源/刘凯律师供图

图书使用“李小龙”功夫照一审被判侵权

  原告双种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双种子公司是小龙哥(涉案“真功夫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大量复制、发行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被控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一书。被告许丹为该书作者,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为该书出版者,被告世纪卓越公司及被告鄂州分公司为该书销售者。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的著作权。

  2015年11月13日,双种子公司向武汉市中院起诉。2016年4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种子公司胜诉。

  武汉中院认定,原告是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的著作权人。被告许丹未经许可在被控图书封内第72页复制使用涉案作品、被告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物封面复制使用涉案美术作品行为均构成侵权。

▲涉案美术作品。刘凯律师供图

最高院认定“李小龙”功夫照是合理使用

  随后,许丹及经济日报出版社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院,案件随之迎来大反转。

  湖北省高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控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在封内第72页及封面使用的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湖北省高院认定,被控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封内第72页图片及封面图片与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该两处使用行为未侵害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7年7月27日,湖北省高院判决撤销武汉市中院(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84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双种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年12月17日,双种子公司以涉案美术作品及其人物造型均为具有私有属性的独创性智力创作成果等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民事裁定书认定,许丹和出版社对被诉侵权图片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刘凯律师供图

  2020年3月10日,最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双种子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院认为,许丹和经济日报出版社在使用被诉侵权图书时虽然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同时考虑到被诉侵权图片作为插画和封面背景图使用,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亦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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