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网络“骂山门” 丢了工作还输了官司
本报讯 王某(化名)是长临公司(化名)员工,在岗期间,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侮辱公司及公司内部相关人员的不实言论,被公安部门给予口头训诫并责令删除。王某这种“骂山门”的方式,让自己也因此丢了工作。随后王某把该公司告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最终,王某丢了工作还输了官司。
据了解,王某在长临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法定程序制定了员工手册,并由员工签字确认已参加规章制度的培训并承诺遵守。该员工手册中明确,如员工对主管、同事及下属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和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玷污个人名誉的,公司可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不服气,认为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惠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长临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员工手册,并依法向员工进行了告知、培训,该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实及侮辱性言论,对公司及有关人员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已经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通过内部逐级审批并通知工会的流程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此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程序性规定,即事先通知工会。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相关程序的除外。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需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石易 舒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