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儿患脑癌离世,已经离婚的父母在两年后为了争夺女儿留下的安置房“遗产”在法庭上“重逢”。
日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女儿离世夫妻离婚
小红和阿军是一对不幸的夫妻。
2017年,7岁的女儿被查出患上脑癌。
妻子小红经历了一次流产后也患上了精神上的疾病。
一次次沉重的打击,引来这对年轻夫妻间无数争吵,婚姻走向尽头。
2017年3月,夫妻俩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父亲阿军抚养。
两个月后,女儿离开了人世。
女儿“留下”拆迁安置份额怎么分
去年11月,在夫妻俩离婚两年后,女方小红突然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女儿拆迁安置的50平方米与过渡费。
原来,女儿去世前他们的住所就面临拆迁,女儿享有房屋拆迁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根据政策还享有住宅临时过渡费。
小红说,其作为母亲理应享有继承权,阿军独自占有上述遗产不进行分割。
父亲阿军说,他们夫妻是经法院调解离婚的,离婚时女儿已经病危,为避免日后双方发生纠纷,在分割财产时已把女儿的拆迁安置面积考虑在内,其已向小红补偿了45万元,该钱款已包含了女儿的房屋拆迁费。
阿军还说,女儿的治疗费用均由自己一人支付,先后已花费30万元,小红分文未出。既然小红没有承担一分女儿的医疗费,也没有权利来继承女儿的遗产。
对这个离婚时的45万元,小红说那是因为自己因流产而患上精神疾病,阿军给的精神补偿。并非女儿的拆迁补偿款。
法院这么判
庭审重点围绕离婚调解协议中男方给付的45万元究竟是什么性质展开调查。
夫妻两人离婚时,女儿处于病重期间,正是需要花钱的时候。调解笔录中已明确了女儿的抚养费由阿军个人承担,在此前提下,若如小红所述45万元仅是阿军对其精神损失的补偿,既不符合被告当时的经济条件,也与常理不符。
再者,结合当时房屋的市值,45万元与小红能够继承的拆迁安置份额的价值亦大致相当。
综上,法院认为男方阿军补偿给小红的45万元,应属于拆迁安置份额中属于女儿的费用的一半。对小红要求继承女儿50平方米拆迁安置份额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红主张继承女儿分得的过渡费的50%,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考虑该部分,而过渡费系女儿因房屋拆迁而应当享有的补贴,属于女儿的遗产,小红有权参与分配。
虽然阿军在离婚后负担了女儿所有的医疗费,但也是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的,且女儿在与阿军离婚后仅一个多月就去世了,无证据证明小红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故法院确认对过渡费平均分配。
过渡费都是按户发放给阿军的,故阿军应向小红支付女儿去世后至今已实际发放的过渡费的一半,合计29000元。至于之后发放给女儿的过渡费,由于该期间的过渡费还未实际发生,法院也先确认了小红继承二分之一份额,综上,滨江法院遂依法判决阿军支付小红29000元且小红继承自2020年4月至女儿安置房屋分配日期间女儿分得的过渡费的二分之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