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伟非常心痛,当即要求大刘进行赔偿,但双方对赔偿价格争执不下。2月24日,小伟将大刘诉至萧山法院。
法庭上,小伟认为,大刘的擦鞋店注册时间为2012年,具有较长从业时间,理应了解这双限量球鞋在行业内的价值。而且这双鞋,小伟十分爱惜,仅穿过几次,成新度较高。
“我愿意赔,但这鞋的出厂价是1880,凭什么我要赔3.65万?”大刘也气不打一处来,他认为,虽然小伟提供的票据中显示购买价格为3.65万,但是该球鞋的出厂价格是1880元,小伟购买时价格虚高是因市场炒“鞋”导致;自己对于球鞋受损的事实无异议,愿意修复鞋面,按出厂价格1880元进行赔偿,并另行适当补偿1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球鞋的价值不能仅根据出厂价进行认定,其实际价值应包含升值空间价值,且升值空间占据了主要部分。大刘将球鞋洗破后,自行修理并更换了非原装鞋面,导致球鞋价值基本全损。结合球鞋的折旧率、实际使用时间、鞋子残值等因素,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认定球鞋购买价格的60%即2.19万元作为原告损失,并判令大刘限期支付该款。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管好相关购物发票、收据等材料,作为在事后产生纠纷时主张权利的依据。同时,服务提供者也需要在交易之初对相关物品的特性进行确认,并根据其特性提供相应服务,避免相应矛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