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禁止报复性涨价是什么情况?一经发现,从快从严从重查处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4月12日讯(记者 梁雯 张光)14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面对复工复产中出现的一些企业,特别是餐饮企业“抱团取暖”“报复性涨价”的情况,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局一级调研员李军称,《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因合理原因采取涨价措施,但是,如果市场内的大部分同业经营者共同达成了协同涨价的协议,使得相关市场的同业竞争被限制,消费者无法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时,这种行为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记者了解到,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山东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中,介绍了普通经营者需要关注的垄断风险。一是垄断协议行为风险。表现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合谋或串谋,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这是最常见的垄断行为。
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以不公平的低价采购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或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公用企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这方面的垄断风险较高。
三是未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的风险。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而未申报的,也面临垄断风险。当经营者实施“强强联手”、“抱团取暖”、“一致对外”等协同性行为之前,必须加强研判。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相当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