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被指性侵养女事件持续发酵,近日,有媒体对外发布一条短片,短片中一名女孩自述“被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性侵4年”,引起舆论的关注后,在法律界亦掀起波澜。焦点在于:鲍毓明能否被定罪?
2013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21条规定: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该意见第9条规定了“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不少法律人士认为,鲍毓明与李星星虽不是“养父女”关系,但是有实质性的监护责任,符合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司法意见相关规定。
目前,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