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
部分省份允许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禁食范围,现存庞大的的人工繁育产业也将被叫停。
在严格执行禁食决定的同时,广东、山西等省份率先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写入法规。这也意味着,这些省份将不会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部分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将可以用于药用和科研。
广东提出,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须具备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技术、人员,并符合防疫要求。北京和广西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也提出了类似规定。
山西还明确,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须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广西拟规定,人工繁育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分级许可制度,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首次提出“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评估后可纳入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广西也拟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后,纳入当地制定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凭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非食用目的的商业性人工驯养繁殖是否应该允许存在?马勇认为,允许商业性的利用可能导致管理漏洞再次出现,使得修法初衷大打折扣,应该逐步予以规范,乃至全面取缔。
“允许商业目的的人工繁育,给一些非法利用制造了很大空间,比如一些科研或者药用消化不了剩余的野生动物或制品,可能绕几圈后再被拿去食用,野生动物‘洗白’现象就再次出现了。”马勇说。
在他看来,有需要的科研单位或保护单位可以自己进行人工繁育,或者与有资质的机构合作,但大规模的所谓“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一定要严格管制。
杨朝霞认为,野生动物是一种不能滥用但可以合理利用的资源,可以通过立法加强人工繁育管理,用于科研、制药、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
“野生动物滥用,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执法上的原因。在执法层面,重点是要确保不出现管理漏洞,解决执法不力的问题,这就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监管部门的约束和监督,不能指望立法解决一切问题。”杨朝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