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快并不违背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上限(一般为逮捕后两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但法律并未规定,也不可能规定侦查终结的下限——一个案件本来3天可查清,非规定5天才能侦查终结,岂不荒唐?从及时打击犯罪角度,司法机关应在依法的前提下从快办理。
其次,办案快还是慢,决定因素是案情。本案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但案情并不复杂,孙文斌的犯罪动机、行为、后果等都很清晰。这是案件得以从快办理的前提。
来源:新京报、京法网事、荔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