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条例》共26条,对禁食范围、可食范围、生产经营、政府职责、处罚规则等几个方面做出规定。其中,第十五条明确,经许可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野生动物繁育、饲养,因实施本条例被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由市、区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条例》规定的禁食范围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可食范围包括:(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相比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2月25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内容“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 最终通过的《条例》中扩大了可食范围,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不列入禁食范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全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第二条规定的禁食范围与《决定》要求一致。明确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主要考虑其在检验检疫标准上与供食用的动物不同;同时,猫狗作为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许多发达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禁止私自屠宰家禽家畜、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发言人介绍,深圳多年来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产品供应模式,实施家畜定点屠宰,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该项规定既有利于提升动物食品检验检疫和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动物食品质量安全,又有利于减少人类与动物的不适当接触,避免人兽共患的疫病向人类传播扩散,同时也防止野生动物通过农贸市场、超市、餐馆等端上餐桌。
在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深圳加大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处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违法提供场地或者交易服务的,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或者图案制作餐饮招牌和菜谱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
此外,违反《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信息还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实施惩戒;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刁凡超 实习生 冯建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