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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因重大过失致案件错误,应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2020-03-27 21:40

  3月27日,澎湃新闻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北京高院制定出台《北京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加强履职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建立履职监督机制,强化司法责任,形成履职监督与法官惩戒、纪检监察的无缝衔接。

  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围绕规范审判权力运行、促进法官依法履职、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北京高院指出,针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调研发现,司法责任制仍需进一步深化落实,在对违法审判问题依法惩戒的同时,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瑕疵或差错问题,虽然尚未达到违法审判、需要予以惩戒的严重程度,但是仍然应当引起重视,及时妥善处理。

  《工作办法》规定,履职监督的工作目标是有效发现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违法审判问题和尚未达到违法审判程度的瑕疵、差错问题。通过对违法审判问题精准识别,推动法官惩戒制度落地生根;通过对司法审判中的瑕疵、差错问题及时干预,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效防止瑕疵和差错演化发展为违法审判问题。

  履职监督工作不能代替其他审判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履职监督工作要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审判管理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专门职责等各类监督手段方式相衔接,与内设机构改革、专业化审判要求、法官惩戒制度相配套,与常态化员额法官遴选和退出机制、司法人员权力清单和履职指引等制度相呼应,实现放权与监督相统一,责任与保障相适应。

  《工作办法》明确,各级法院必须坚持督促正确履职与保护依法履职相结合,既要严格监督,依法依规处置,确保司法责任落实到位,又要保护法官依法履职,保障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行为监督与结果监督相结合,既要监督审判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相关问题,又要监督司法裁判结果严重不当的相关问题。

  《工作办法》还规定了履职监督的重点内容、监督方式、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在处理方式上,规定对于相关履职行为不当,但未达到法官惩戒、纪律处分程度的,可以采取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等方式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依据组织处理相关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诫勉等措施;认为可能属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北京高院副院长蔡慧永表示,通过加强履职监督,北京法院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些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将继续探索履职监督的机制方式,巩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成果。(记者 林平 通讯员 李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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