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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教摁断会员肋骨还不认账,聊天记录出卖了他

2020-03-26 10:45 来源:扬子晚报

  本是健身后的放松,结果肋骨竟然被私教摁断了,会员王先生为此把健身房诉至法院。25日,海淀法院判令健身房赔偿王先生1万余元。

  王先生说,一次健身时,健身教练为自己按压胸部放松,当时听到一声脆响,并没有在意,可回家后感觉难受,后到医院就医,经检查为胸部外伤,肋骨骨折(5.6肋),软组织损伤。王先生后与健身教练微信联系,教练认可是其造成的损伤,关于赔偿问题,经双方协商多次,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

  健身房方面不认可王先生所述的事实与理由,认为王先生受伤不是公司的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健身教练的聊天记录中,教练自认是其的责任,且承诺为王先生报销医疗费。健身房作为健身会所的管理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于消费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健身房的健身教练为王先生按压胸部,导致王先生受伤,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王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王先生医疗费、医疗器械辅助费、误工费共计1万余元。

  【法官释法】

  一般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分别为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王先生肋骨骨折系损害事实,健身教练为其按压放松为行为。现关键是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是否为健身教练的行为导致了王先生受伤的后果。另一个问题为健身房在这个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健身房教练的行为给王先生造成了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该教练系健身房的员工,系职务行为,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王先生的损害,应由健身房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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