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一批”促进稳定就业
一是相关区就业扶贫车间各不少于2家,通过就业扶贫车间吸纳一批。
二是结合实际新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巡查值守以及绿化、护林、护路、护河、电站管理、治安联防、护理老弱病残等扶贫公益性岗位,通过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批。
三是组织不少于40家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就业扶贫,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一批。
四是鼓励返乡创业实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通过返乡创业带动一批。
“三项措施”强化政策落实
一是鼓励企业吸纳。我市企业(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奖补。进一步精减了申报资料,简化了办事流程。
二是支持外出务工。我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上年度外出务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申领跨省务工500元/人、省内区外务工300元/人的一次性转移就业交通补助。进一步放宽了政策享受条件,实行个人承诺制和“容缺”申领。
三是加强就业培训。组织有就业培训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托人社部、省人社厅公布的60家免费培训平台和我市各类培训机构,参加线上线下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为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贫困家庭收入的影响,针对全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城市、农村灵活务工人员,因疫情影响不能外出打工,导致没有收入,按照全市现行的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城市780元/月、农村635元/月)的4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相关就业人员,疫情期间工资由企业按规定发放。
为促进贫困户积极就业,疫情期间,组织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开辟线上求职绿色通道。疫情结束后,组织开展面向贫困劳动力的现场招聘活动。对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跨省务工500元/人、省内区外务工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因防控需要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公益岗位,优先安置本村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的贫困劳动力。疫情结束后,新增的绿化、护林、护路等非全日制扶贫公益岗位,优先安置本村有半(弱)劳动力的贫困人口就业。
全市激励社会企业积极参与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奖补。在复工复产后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务工人数1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推荐评比省级、市级相应扶贫荣誉或称号,并给予相关扶持政策。
同时,对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者,符合规定的可获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入驻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场租水电费补贴。相关贫困家庭子女高校毕业生,可获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