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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无需材料直接办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三批服务事项发布

2020-03-03 08:05 来源: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 鹿伟 张瑜)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2月12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苏政50条”)。2月28日起,江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分批次发布《“苏政50条”服务指南》。3月2日,服务指南第三批服务事项正式发布。值得注意的是,当天,江苏连续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政策文件。根据服务指南第三批服务事项,企业无需材料,上述减免便可直接办理。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服务指南第三批服务事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疗保障局等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7条举措,深化细化为14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社保费率减免、劳动用工、产业支持、交通保障等方面。

  在第三批服务事项中,对“苏政50条”中援企稳岗和减轻企业负担等相关举措进行了细化深化,对于企业来说非常提气,也特别暖心。“苏政50条”中第29条提到,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此次发布的服务事项61进一步明确了该条政策措施的具体适用范围、办理类型、办理方式、责任单位、经办单位以及需要准备的办理要件等,以让政策红包尽快落地。

  企业要复工复产首先必须员工到岗。服务事项53条明确,摸清务工人员集中返岗出行需求,统筹制定运输计划,加强运输组织,指导运输企业精心制定运输组织方案,组织“专人、专车、专线”,实现“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

  《“苏政50条”服务指南》

  (第三批)

  一

  二

  “苏政50条”第25条: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复工前注重全面防控、精准对接,复工后注重服务保障、政策落实,多渠道、宽领域拓展企业用工,着力稳定就业基本面。

  服务事项51: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

  服务事项52: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

  服务事项53:重点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运输保障。

  二

  “苏政50条”第26条: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服务事项54: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服务事项55:进一步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服务事项56: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三

  “苏政50条”第27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服务事项57:失业保险现行1%的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服务事项58: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服务事项59: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四

  “苏政50条”第28条: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服务事项60:为纾解疫情期间企业困难,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对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五

  “苏政50条”第29条: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提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主动进行“法治体检”,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服务事项61: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规定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作出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服务事项62: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六

  “苏政50条”第15条: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并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各级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对从事服装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

  服务事项6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技术改造、核心技术攻关等项目,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

  对纳入省级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经规定流程会省财政厅审核后,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核定的疫情防控相关设备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其他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由市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七

  “苏政50条”第32条: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责任制,加强粮油供应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设立专门绿色运输通道。

  第33条:以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要企业生产必需等为重点,在长三角地区协同建立省市、口岸间运输优先通行机制,实现生产、生活物资互济互帮,积极帮助协调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加强跨区域协调衔接和运力调配,促进生产企业原材料运得进、产成品运得出。

  第34条:优化公铁空水联运监管模式,全力保障公路网和水路网畅通,打通最后一公里“堵点”。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力度,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产出效益。

  服务事项64: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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