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施蕾 摄
“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5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当庭“宣誓”保证证词属实。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已经正式施行,其中首次规定了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读具结书制度。
5月6日上午,新证据规定施行以来,证人当庭宣读保证书的首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某高校将两间商铺租赁给高先生,高先生再分别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经营便利店、小吃店等。
双方合作多年后,2018年校方要求收回房屋,而此时高先生与第三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其因提前终止合同而向第三方支付了赔偿金。
高先生认为,校方此举属违约,应当给予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高先生33万余元。校方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庭审现场。施蕾 摄
尽管被上诉人高先生一方已经委托了律师参与庭审,但高先生作为本案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及解除的亲历者,且其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存有矛盾之处,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上海二中院要求高先生到庭陈述案情细节。此次新证据规定第65条新增“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内容”的规定,庭审开始不久,高先生即根据审判长的要求签署保证书,并当庭进行了宣读。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租赁期限上,而约定租赁期限的关键证据《转租证明》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审查,且校方对高先生的实际损失持有疑议。
此前,双方在庭前都申请了各自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经审查与案件事实存有关联性,均予以准许。庭审中,根据新规第71条规定,在证人被传至法庭后,法庭首先核对了证人信息,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随后,证人开始正式作证。
本案承办法官王晓梅介绍,新规这一举措有助于推动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地。当事人、证人郑重地当庭宣读保证书,能增强他们的内心的威慑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唤起内心的自觉和正义感,也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的后果,使他们内心不愿意也不敢作虚假陈述,以确保当庭能够做出如实陈述。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两位证人在作证时均不是照本宣科,而是“脱稿”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新证据规定对此亦有规定,即证人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这一规定体现了直接言辞原则,证人出庭作证应当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果证人仅是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则与提交书面证言无异,不能避免书面证言存在的弊端。”王晓梅介绍。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