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日报网接到材料供应商济南天赐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天赐盛业公司”)很无奈地对投诉说:“出了问题总要讲道理吧,不讲理直接就让起诉,我们承受不起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啊。”
据悉,材料供应商济南天赐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建筑公司”)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后,中铁十局建筑公司指定工作人员单某为验收人员,在合同规定的数额履行完后,单某要求继续送货并在收货后验收签字。但在结账时中铁十局建筑公司方面称,只认可合同内的供货数量和金额,合同外的不予认可,并称那是单某个人行为。如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单某是公司指定验收人员,在合同期内,在没有接到停止送货通知的情况下,单某让我们继续送货,作为合作伙伴短期内我们没有理由拒绝。”崔某直言,“如果是单某的个人行为,那也是利用职务之便,中铁十局建筑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签订合同 指定验收人
2017年12月28日,中铁十局建筑公司在阿里巴巴网上报价平台发布镀锌钢管询价,济南天赐盛业公司参与报价并中标,因金额过大,中铁十局建筑公司要求签订线下合同并线下支付。
在未签订合同签前的2017年12月31日天赐盛业便开始为中铁十局建筑公司供货,甲方指定验收人为单某签收。
而线下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4日。合同履行日期暂定为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4日。中铁十局建筑公司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交货地点是某项目部甲方指定的地点。
记者获得双方签订的《镀锌钢管合同》合同载明:中铁十局建筑公司指定验收人为单某,除该指定收货人外,其他人员签订的单据不具有签收的效力;暂定总价为668238.80元.
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对于供货数量载明,中铁十局建筑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
超过合同金额后验收人让其继续供货 中铁十局称是“个人行为”
合同签订后,济南天赐盛业公司陆续给中铁十局建筑公司供货。大概到了2018年4月份,天赐盛业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天赐盛业负责人崔某说:“合同数量完成后,并没有人通知我不用供货了,反而是单某继续让我们供货,而且交货地点依然是合同约定的地点,也照常每一批货都验收签字。”
截止2018年5月27日,济南天赐盛业公司为中铁十局建筑公司供货总额为1077958.40元,均有单某签字确认。然而截止2019年2月,中铁十局建筑公司累计付款给天赐盛业65万元。
济南天赐盛业公司负责人崔某称:“因实际送货数量超出合同约定数量,天赐盛业自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数十次催促中铁十局建筑公司指定的签收人单某补签送货合同,但是单某一致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2018年11月天赐盛业向中铁十局建筑公司物机部领导反映,得到的答复是只采购了合同内的产品数量,超出合同部分甲方一概不认可,那是单某的个人行为。
据记者获的影像资料显示,至少在2020年4月份,济南天赐盛业公司负责人崔某曾到过中铁十局建筑公司物机部,物机部两位负责人接待了崔某一行。
记者获得一份书双方沟通的录音显示,中铁十局物机部李姓负责人对崔某称 “像你们这种情况有好几起,你去打官司吧。这是最有效的,而且单某也不在我们单位了。”
天赐盛业经理崔某对记者表示,“如果说中间有问题,是单某个人行为,那也是中铁十局建筑公司给了他钻空子的机会,那是他们管理混乱,这不能怪我们啊。”
中铁十局建筑公司物机部两位负责人均坦言,类似的纠纷有好几起,建议天赐盛业走司法程序。
“或者继续给中铁十局建筑公司供货,然后自己用所得利润慢慢把损失补齐。”物机部管理人员李某某直言。
“中铁十局建筑公司这种管理模式很明显在材料供应和接受方面存在漏洞,很容易给供货商造成损失。” 天赐盛业经理崔某称,他曾多次中铁十局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此事,今年5月15日单某电话联系他,说下周和他见面解决欠款问题。但至今没有见面联系。
而6月7日下午,一位自称中铁十局建筑公司何姓法务回复称:单某已也不是该公司员工,事情发生后曾叫天赐盛业写个一情况说明,但天赐盛业拒接了,“超出合同之后送的货也没送到合同指定的地点。”对于作为中铁十局建筑公司的员工单某,至少出现两起类似事件,是否有监管责任,对此,该法务称“法务部门对这个问题,是不能回答你的。”
对此,崔某称,“所有货物包括超出的合同外的,都送到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而且该地点也没有换过,如果没按合同约定的地点送货,我就不去找中铁十局建筑公司了,”对于为何不写情况说明,“因为给我的感觉,中铁十局建筑公司把这个责任推给单某。”
6月11日下午,本网致电单某,单某称自己以前是中铁十局建筑公司员工,目前已经不是,对于上述事件,是自己个人行为,与中铁十局建筑公司没有关系,“我会在6月底和天赐盛业解决此事”,随后挂断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