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WTI2005期货合约4月20日结算价格达到-37美元的深度负值,大量中国银行原油宝投资者次日被中行判定账户穿仓,不仅赔光本金,还倒欠中行巨额款项。事件至今已发酵一周,中行日前表态暂不追缴欠款。4月22日,已有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对原油宝类相关产品进行自查。
鉴于开展此类业务的银行均属于公众公司,且多数为A股及H股上市公司,相关产品向普通公众发售,银行此类业务的具体情况事关股民、储户、产品参与方等公众利益,公众有知情权,银行自查报告应向公众公开。相关各方亦有权提请银行、监管部门公开相关资料。
在自查报告中,各家银行应至少提供下述相关信息:
1、原油宝类产品的现状
银行应梳理出全部类似原油宝这样的交易盘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挂钩贵金属、能源、农产品等价格的产品,清点账户数量、账户金额、交易金额等数据。
这些数字属于自查报告的基本内容,相信各家银行已经将数据统计整理完毕。特别需要强调是,相关产品不应限于原油交易,各家银行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试图以单一原油、石油类交易产品蒙混过关,为未来处理埋下隐患。
2、原油宝类产品的具体运作方式
目前,通过原油宝类产品提供给投资者的交易系统,公众已经可以基本了解原油宝类产品的基本情况。
即,银行将对标期货实盘(多为境外期货盘)的价格信息导入到自家相关产品的报价交易系统中,投资者根据实时价格信息与银行为对手盘进行交易。投资者的交易汇总后,若出现净头寸,银行在外盘复刻相同头寸进行对冲操作。在此过程中,银行通过在外盘交易的方式对冲掉大部分损益风险,“稳定”赚取手续费、价差、汇率差、保证金息差等收益。
虽然公众已可以推理出这类产品的运作方式,银行仍应明确公告其具体运作方式,没有让公众“猜”的道理。
3、原油宝类产品的自成立以来的全部收益损失情况
根据原油宝类产品的运作方式,已有专业人士指称这相当于“把境内投资小白散户打包去给境外送钱”,这种说法不无道理。
为回应这方面疑惑,银行应在自查报告中告知所有类似产品自成立以来的下述三项损益数据:
(a)所有客户的投资收益/损失情况
(b)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价差、开户费等全部相关手续费收入
(c)银行为对冲客户头寸,在外盘交易的所有收益/损失情况
由于银行的净头寸大多来自不专业、金融知识匮乏的散户,有理由相信(a)(c)均为巨额损失。若如此,当产品对标境外期货市场时,这部分损失无论由银行承担,还是被银行转嫁至投资者,本质上都是拿中国人的钱送给境外交易对手。
4、原油宝类产品的设计流程、内部审查流程和日常风控流程
中行原油宝产品具有显著的设计缺陷,包括移仓日设计不合理、未考虑规则变化风险、头寸规模管理失控、未考虑极端情况等等。
在产品具体条款上,银行往往也有很多业余之处。例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中第3款写到:
甲方交易专户中保证金充足率降至乙方规定的最低比例(含)以下时,乙方将按照“单笔亏损额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逐笔强制平仓直至保证金充足率上升至乙方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比例以上。
通常的法律文书中,以“应”表示权利,以“可”表示义务,而“将”这种权利义务模糊不清的字眼应予避免,但却确确实实出现在国有四大行与客户签订的法律文书中,而这一文书是份格式合同,或许已经签订过上千万份。
此外,纵观中行各类关于原油宝的说明,都难寻诸如“保证金充足率”、“结算价”这类重要词汇的定义,只有“中行公示的结算价”这样含糊不清、给自己赋予无限权利的说明,这些都成为了纷争焦点。
银行在自查报告中,应将产品的所有说明文档、协议文档、产品立项情况、流程流转审批情况、交易程序开发文档、交易程序代码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并自查有无类似中行所犯的错误。
银行还应该说明,产品日常运行时,其采取的具体监控、风控措施与执行情况。
5、原油宝类产品在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情况
银行的自查报告中,应该体现原油宝类产品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情况,并在附件中提供所有曾提交的备案登记资料以及收到的回执、回复。
银行应在自查报告中,交叉对比其备案登记与产品实际操作运行有无差异,是否存在备案登记一套、实际运行另一套的情况。
6、原油宝类产品合法合规性说明
银行原油宝类产品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是其成为合法产品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其合法的充分条件。此类业务已经开展多年,也不代表它们就是合法业务,它们仍然有可能是已开展多年、合规外衣下的非法业务。
目前专业人士已经达成共识,原油宝类产品为期货交易产品。根据财经与财新的相关报道,央行与期货监管人士也向其表示,这类产品实为期货交易产品。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和包括监管层在内的各方观点,有理由认为原油宝类产品实质是由银行自己制定规则、自己充当交易所、自己充当经纪商做市商、自己直接参与交易的期货交易盘。银行涉嫌违法开展期货业务,并且把违法行为犯了个遍。
至于银行为对冲这一期货交易盘在外盘进行的交易操作,可以认为完全是另一件事情。
银行应该在自查报告分析说明,为什么原油宝类产品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期货业务的监管部门,应监督督促银行给出相关分析说明,并对银行的分析说明给出明确意见。若证监会认为兹事体大,自己势单力薄,管不了银行,应上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同一行两会,共同给出结论意见。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成立于2017年,其设立宗旨就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在银行开展期货业务这一跨部门问题上,正应发挥作用。
7、原油宝类产品的风险定级依据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依据
银行在设计原油宝类产品时,已经考虑自身的风险收益,并设计了对冲自身风险的措施。但是,银行并没有考虑到为投资者保障收益、化解风险,相反银行有隐瞒风险、包装高风险产品为低风险产品销售给不适格客户的嫌疑。
银行应在自查报告中明确,投资者将在产品中获得怎样的收益,面临怎样的风险,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如何,银行是怎样据此进行风险定级,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的。银行依据什么认为产品与相应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目前银行大部分此类产品的风险定级为R3级,若如此,银行应在自查报告中说明,R3级定级的具体含义,原油宝类产品定在此级的具体依据与决策流程,银行在产品运行过程中,对产品风险定级的追踪考察情况,是否存在风险定级调整机制。
当CME调整交易规则,允许WTI合约出现负价格时,原油宝产品风险实质发生重大变化,中行对此毫无作为,已是明显失职行为。
8、原油宝类产品的后续运作计划
银行的自查报告中应明确,对于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争议,银行是否有应对计划。对于挂钩境内外不同市场的原油宝类产品,银行后续是打算扩大规模、品种还是有其他打算。银行是否打算依然在不受证监会管辖、只向银保监会备案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类似的自行开设交易所、自行开设期货盘的业务?
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进一步深化改革、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的历史性节点,原油宝类产品问题的暴露是危机,也是契机。它充分说明,我们的金融市场有漏洞、监管有薄弱环节。而以华尔街为代表的部分国际金融机构,素来善于钻营取巧,利用市场、法律、监管漏洞大捞一笔,同时给经济体系造成重大损失与危害。值此关键时刻,我们必须直面问题,亡羊补牢,修炼好内功补上漏洞,各监管机构亦应团结一心攻坚克难,以面对即将到来的重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