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人身保险申诉案,使一起利用抗辩期骗保的案件,以原告的败诉最终落下帷幕。
2014年9月24日,被保险人付某某在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安康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额15万元。2017年4月付某某以自己得尿毒症并已规律透析治疗为由进行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申请。经公司详细调查,付某某于2013年4月即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先后曾多次住院并进行门诊透析治疗,故公司以带病投保,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解约的理赔决定。为此付某某一纸诉状将百年人寿告上法庭,要求正常赔付。
面对保险公司的调查证据,付某某承认带病投保事实,但以超过二年抗辩期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百年人寿徐州中支积极应诉,认为付某某利用抗辩期故意骗保动机明确,法律应当惩恶扬善,维护正义,对恶意骗保坚决予以打击。经过庭审合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付某某相关诉讼请求,付某某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中院二审,依旧维持原判。前不久,付某某又向江苏省高院再次提出申诉,经省高院最终裁决,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不如实告知意图明确,维持原判,驳回一切请求,使这起精心设计的骗赔案件最终以保险公司契约调查证据充分,拒赔行为合理有效而顺利结束。
此案件的判决在徐州保险市场引起很大反响,这是徐州保险市场首起以故意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拒赔并胜诉的案件。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还在于弥补了被保人故意钻保险法中“两年抗辩期”的法律漏洞。付某某在明确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肾炎”后,故意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在处理此案件时,其也向同业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期间多次住院,长时间规律透析,特别是曾病危入住ICU情况下都未提出理赔申请,却在投保满两年后,病情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提出理赔申请,说明付某某对保险条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恶意、故意钻取法律两年抗辩期漏洞,骗取保费动机十分明确。
当前,随着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知识不断普及,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普遍提高,但也存在极少数人恶意钻取法律漏洞,故意带病投保骗保。一方面,虽然不同法院在针对两年抗辩期问题认知与案件判决上存在差异,但普遍存在倾向同情弱势群体的情况,保险公司胜诉案例较少;二是保险公司针对骗保客户的不合理诉求,会基于维护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以及舆情压力等方面考虑,承担本不应承担的理赔责任。基于以上原因,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故意骗保骗赔现象时有发生。经历这起案件之后,徐州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联合排查,竟发现2013年至今,尿毒症带病投保诉讼纠纷案件就高达20余起,结果令人触目惊心。
此案件的最终判决,极大维护了法律尊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保险市场环境健康,维护了保险公司正当权益,震慑威慑那些故意钻法律漏洞的骗保者,同时对于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处理也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
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供稿
2020年5月29日